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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圖示專業證照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按此連結

  • 適用對象: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

  1.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

  2. 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年12月4日局考字第0920035536號書函略以,由於專業證照種類繁多,為期明確,請依照「各專業證照目的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書及執業執照情形一覽表」中明列證照種類辦理查核,餘未明列於前揭一覽表之證照種類,不屬於本案專業證照核核之範圍。

  • 現行法令及懲處規定: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 銓敘部89年7月26日八十九法一字第1922246號函規定:「…現職公務人員違反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一節,應依前開規定(即:視其本人是否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認定其是否有經營商業之行為)審酌認定;惟縱令其不成立經營商業行為,如無法令依據,不論渠是否擔任與專業證照相同之營利事業職務,均亦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不得兼職之規定。」

  3. 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規定辦理。

  • 具體防範措施:

  1. 各機關應製作書面告知書,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A.公務員如具有專業證照者,須主動申報

    B.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C.告知書應請公務員簽名,以示其已知悉上開規定。

  2.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應造冊列管。機關對冊內人員如有查核必要時,得將名冊函送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或逕行上網至其建置之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

  3. 各機關應利用各項集會或訓練課程宣導相關規定,加強所屬公務員正確觀念,避免違法情事發生。

  • 相關表件:

  1.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等規定告知書

  2.  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核發專業證照情形一覽表

  3.  各機關查核結果名冊(範例表)

  4.  公務員違反出租(借)專業證照或兼職之懲處情形一覽表

  5. 專門職業及技術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相關懲處規定彙整表

各專業證照資訊系統

人事行政局專業證照查詢專區

醫事人員執業資料查詢

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

一、律師法第31條略以: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依律師法第8條及第11條規定略以,律師必須登錄在當地法院的律師名簿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後,始得執行職務。

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一、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環境工程、測量、水土保持工程技師及建築師,查詢是否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二、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步驟表(附表1

建築師證書開業資料查詢

技師執業執照查詢系統

一、查詢是否仍持有效之技師執業執照,若有則違反技師法第18條,應該立即告知所屬人員依技師法第11條規定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自行停止執業註銷技師執業執照。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32類技師種類(附表2

全國電器承裝檢驗維護登際管理資訊系統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及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登錄資料查詢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查詢資訊系統

地政士開業開業查詢資訊系統
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證書

會計師

會計師執業名簿查詢

會計師公會會員名錄查詢

一、查詢是否向金管會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各會計師公會(會計師法第8條)

二、會計師法第44條略以,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

獸醫師證書及獸醫佐證書
消防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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